秀山人民医院检验科改造工程
竞争性比选文件
比 选 人: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医院(盖单位公章)
比选代理机构:重庆圣讯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盖单位公章)
二○二○年六月
下载链接:/uploads/soft/20200713/1594631572.doc
本比选项目秀山人民医院检验科改造工程由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医院建设,比选人为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医院。项目已具备比选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公开竞争性比选。
2.1 本工程为检验科改造工程,总建筑面积为59.8平方米,包含装修改造工程、电气工程、给排水工程和通风工程。
2.2 建设地点:秀山县人民医院检验科。
2.3 招标范围:招标人提供的施工图范围内全部工程施工内容,具体以工程量清单为准。
2.4 工期:15日历天。
3. 比选申请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比选实行资格后审,要求比选申请人具备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3.2若市外企业参加本工程比选,按渝建发[2016]22号文件执行。
3.3 本次比选不接受联合体。
4.1凡有意参加者,请于 2020 年 7 月 13 日起,在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医院官网(http://www.cqxs120.net/)下载竞争性比选文件、工程量清单、图纸、答疑、补遗、最高限价通知等全部内容;不管下载与否都视为己全部知晓有关招投标过程和全部内容。
4.2竞争性比选文件每套售价500元,递交比选申请文件时支付,否则比选人和招标代理机构拒绝接收其比选申请文件。
5、比选申请文件的递交
5.1递交比选申请文件的时间为 2020 年 7 月 17 日9时00分至2020年 7 月 17 日9时30分,(地址:秀山县人民医院行政楼三楼小会议室)。
5.2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比选申请文件,比选人不予受理。
6.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在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医院官网(http://www.cqxs120.net/)上发布。
7. 联系方式
联 系 人:杨老师
电 话:17723079669
代理机构: 重庆圣讯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联 系 人:吴老师
电话:15310586636
如本表与《比选申请人须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表为准。比选申请人一经递交比选申请文件,视为接受并响应本竞争性比选文件所有内容。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 列 内 容 |
|
1.1.2 |
比选人 |
名 称: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医院 联 系 人:杨老师 电 话:17723079669 |
|
1.1.3 |
代理机构 |
代理机构: 重庆圣讯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联 系 人:吴老师 电话:15310586636 |
|
1.1.4 |
项目名称 |
秀山人民医院检验科改造工程 |
|
1.1.5 |
建设地点 |
秀山县人民医院检验科。 |
|
1.2.2 |
资金落实情况 |
已经落实 |
|
1.3.1 |
比选范围 |
施工图设计范围及工程量清单所含的全部内容 |
|
1.3.2 |
计划工期: |
计划工期:15日历天。 |
|
1.3.3 |
质量要求 |
达到国家现行有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要求。 |
|
1.4.1 |
比选申请人资质条件、能力 |
本工程施工招标实行资格后审,比选申请人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1.资质条件、营业执照及安全生产条件 (1)具备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提供资质证书复印件盖鲜章、原件备查); (2)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盖鲜章、原件备查); (3)具备有效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负责人、拟担任该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即“三类人员”)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提供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及“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盖鲜章、原件备查); 2. 信誉要求 (1)2017年至今没有出现违法违规或失信行为; (2)2017年至今没有拖欠劳务费的败诉记录; (3)2017年至今没有骗取中标的不良记录; (4)2017年至今内没有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5)被有关行政部门暂停投标资格期限未满(受到行政处罚的须提供行政处罚情况说明及真实性承诺); 3.项目经理资格要求 项目经理必须已在申请人单位注册并应具有机电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 并且不能在在建工程任职(提供有效的建造师注册证复印件盖鲜章、原件备查),否则将被废标。 4.其他要求 (1) 项目技术负责人: 应具有工程类中级及以上职称(提供技术负责人职称证复印件盖鲜章、原件备查); (2)主要管理人员: 持有有效证件的质检(量)员不少 1 人,安全员不少于 1 人,材料员不少于 1 人,造价员或造价工程师不少于 1 人,施工员不少于 1 人。 主要管理人员提供上岗证书(或执业证)复印件盖鲜章、原件备查。 注:1.中标企业签订合同后,必须按投标时拟派出的项目管理人员经招标人进行身份验证无误后方可进驻本项目,否则投标人的中标视为挂靠或围标,招标人有权无条件清场,并报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监督机关进行处罚。 2.承包人派驻到施工现场的主要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超过7天的,应征得招标人书面同意,招标人临时检查项目管理人员不在施工现场的视为承包人单方违约,并按专用合同条款承担违约责任。 5. 外地施工企业投标: 按照“关于印发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入渝信息报送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建发[2016]22 号)规定,2016年5月1日起,重庆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在投标前须纳入市城乡建委“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入渝信息库”。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在本市参与工程项目招投标时,该项目所配备的管理人员应当是已纳入“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入渝信息库”的人员。(提供投标人及管理人员纳入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入渝信息库截图) 注:提供有效的外地入渝施工企业“企业基本信息”及“经济技术管理人员基本信息”截图加盖投标单位鲜章。 1、投标人须随身携带以上复印件资料所对应的原件(资质证书除外)资料至开标现场以供查验。 2、招标人保留对资格审查合格单位提供的资格审查申请材料进行进一步查验的权利,凡在资格审查中提供虚假资料的投标人,一经查实将上报行业主管部门,由行业主管部门处理,并且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同时须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3、若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招标人可通过多种方式对项目班子成员的证件(原件)和社保予以核查,发现提供虚假证件的,上报行业主管部门,并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
|
1.4.2 |
是否接受联合体比选 |
不接受。 |
|
1.9.1 |
踏勘现场 |
不组织、自行踏勘。 |
|
1.10.1 |
比选预备会 |
不召开。 |
|
1.10.2 |
比选申请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及方式 |
截止时间:2020年 7 月 14 日11:00时前。 方式:以书面形式并加盖比选申请人公章提交至秀山县人民医院总务科; |
|
1.10.3 |
比选人澄清的时间及方式 |
澄清的时间:2020年 7 月 14 日17:00时前。 方式:以书面形式在秀山县人民医院官方网站上公布答疑 |
|
1.11 |
分包 |
不允许。 |
|
2.1 |
构成竞争性比选文件的其他材料 |
比选人发出的答疑及补遗书等。 |
|
2.2.1 |
比选申请人要求澄清竞争性比选文件的截止时间 |
比选申请人在收到竞争性比选文件后应仔细检查竞争性比选文件的所有内容,如有残缺或文字表述不清,图纸尺寸标注不明以及存在错、碰、漏、缺、概念模糊和有可能出现歧义或理解上的偏差的内容等应在2020年 7 月 14 日11:00时前。 |
|
3.1.1 |
构成比选申请文件的其他材料 |
比选申请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及补正(但不得改变比选申请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
|
3.2 |
比选报价 |
1、本项目竞争性比选范围内采用固定单价承包方式。 2、报价原则:投标人应按GB50500-2013《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GB50854-2013《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6-2013《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2013重庆市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CQDGZ0-2013)、 《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则》(CQJLGZ-2013)及相关配套文件的要求填写相应清单表格。并按照《重庆市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CQJZZSDE-2018)、《重庆市通用安装工程计价定额》(CQAZDE-2018)、《重庆市市政工程计价定额》(CQSZDE-2018)《重庆市绿色建筑工程计价定额》(CQLSJZDE-2018)《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2018)、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适用增值税新税率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渝建〔2019〕143号)、关于调整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编制费计取标准与计算方法的通知(渝建发2014〕26号)及现行相关配套文件结合自身情况自主报价,结算不予调整。 4、投标人应认真填写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本合同各工程子目的单价或总价。投标人没有填入单价或总价的工程子目,招标人将认为该子目的价款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其他子目的单价和总价中。投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多报的子目和单价或总价发包人将不予接受,并将被视为重大偏差,按废标处理。 投标人自身的财产及施工现场内的自身员工(含农民工)的人身伤害及财产保险,从事危险作业员工的意外伤害险等由投标人自行投保,保险费由投标人承担并支付。投标人还须负责购买保险以保障其供应的材料在运送途中直至运抵工地的一切意外。投标人必须书面承诺按其规定购买相应保险。以上费用包含在所报的总价中,招标人不另行支付。 5、在合同实施期间,投标人填写的单价不予调整。 6、如发现工程量清单中的数量与图纸中数量不一致,应于本须知2.2.1项中规定的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核查,除非招标人以补遗书的形式予以更正,否则,应以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数量为准。 7、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出的价格(包括暂列金额、暂估价等),投标人不得修改,否则,将被认定为废标。 8、本工程招标将设置投标总报价最高限价,最高限价为486205.88元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不含等于)招标最高限价,否则,将被认定为废标。 9、安全文明施工费: 9.1根据《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渝建发[2016]35号)规定,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安全施工费、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及临时设施费组成。 9.2本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根据《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2018),“安全文明施工费”暂定金额为13715.2元,《投标函》及工程量清单报价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必须按照招标人给出的暂定金额填报,否则视为对招标文件不作实质性响应,其投标文件按废标处理。 10、人工费和材料费:人工费参照2020年第一季度重庆市建设工程人工信息价渝东南片区计算,材料价格参考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发布的《重庆工程造价信息》2020年第4期公布的(秀山县)不含税价格,并结合工程所在地的市场材料价格,投标人根据自身的经营情况、实力情况自主确定材料价格并纳入投标报价。 11 、规费:各投标人自行填报,工程结算时按费率结算,若中标人的投标报价中规费费率高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费率,则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费率结算。 12、税金:工程结算时按费率结算,若中标人的投标报价中规费费率高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费率,则按渝建(2019)143号文规定费率结算。 |
|
3.3.1 |
比选有效期 |
90日历天(从提交比选申请文件截至日计算) |
|
3.4.1 |
比选保证金 |
金额:5000元(伍仟元整) 形式:现金。 递交方式:各比选申请人在递交比选申请文件时一并递交。 退还方式:评标结束后,现场退还除中选候选人的外的比选申请单的保证金;中选候选人的竞选保证金在中选公示结束后(无任何质疑或投诉的情况下),且向比选代理机构缴纳了比选代理费后退还。 |
|
3.5 |
资格审查资料 |
前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款。 |
|
3.6 |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比选方案 |
不允许。 |
|
3.7.3 |
签字或盖章要求 |
比选申请人应在比选申请文件封面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签字或加盖印鉴,否则申请文件无效(包括其他地方标明须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签字或加盖印鉴处),否则按废标处理。 |
|
3.7.4 |
比选申请文件正副本份数 |
一正一副 |
|
3.7.6 |
装订要求 |
1、应将比选函部分、商务部分、资格审查资料各自分别装订成册。 2、装订 (1)比选函部分的装订要求 应按照第五章规定格式装订成册,并应编制目录。 (2)商务部分的装订要求 应按照第五章规定格式装订成册,并应编制目录。 (3)资格审查资料的装订要求 应按照第五章规定格式装订成册,并应编制目录。 |
|
4.1.1 |
比选申请文件的密封 |
1.比选申请文件袋用 “投标函部分”袋、“商务部分”袋、 “资格审查资料”袋以及“投标文件”大袋。 2.比选函部分装入“投标函部分”袋中,密封并在袋上加盖投标人单位章。 3. 商务部分装入和U盘装入 “商务部分”袋中,密封并在袋上加盖投标人单位章,U盘拷贝投标清单报价所有内容(投标单位需保证U盘拷贝内容的完整性,开标现场将对U盘所拷贝内容进行复核,若因无法打开或内容不完整,按废标处理)。 4.“投标函部分”、“商务部分”等小袋装入“投标文件”大袋中,密封并在大袋上加盖投标人单位章,同时“投标文件”大袋应按本表第4.1.2项的规定写明相应内容及投标人名称、地址。 5.“资格审查资料”单独封装,密封并加盖投标人单位章,同时应按本表第4.1.2项的规定写明相应内容。 6、如果“投标文件”大袋和“资格审查资料”袋未按上述规定封装,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拒绝接收。 |
|
4.1.2 |
封套上写明 |
比选人名称: 比选人地址: (项目名称) 比选申请文件 在 年 月 日 时 分前不得开启 |
|
4.2.1 |
递交比选申请文件时间 |
2020年 7月 17 日 9 时00分至 2020年7月 17 日9时30分 |
|
4.2.2 |
递交比选申请文件地点 |
秀山县人民医院行政楼三楼小型会议室 |
|
4.2.3 |
是否退还比选申请文件 |
否 |
|
5.1 |
比选时间和地点 |
2020年7月 17 日 9时30分; 比选地点:秀山县人民医院行政楼三楼小型会议室 |
|
5.2 |
比选程序 |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比选: 1.宣布比选纪律; 2.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3.公布在比选截止时间前递交比选文件的比选人名称,并点名确认比选人是否派人到场; 4.核验参加开标会议的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本人身份证(原件),核验被授权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如为委托代理人参加开标会议的还需核验授权委托书(原件)以确认其身份合法有效以确认其身份合法有效;若不符合上述身份要求,其投标文件不予开启,并当众退还给投标人。 5.密封情况检查:投选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并确认。 6.公布最高限价; 7.开启投标文件顺序:随机开启; 8.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开启资格审查资料袋、投标文件大袋及投标函部分袋、商务部分袋,公布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质量目标、工期及其他内容记录在案; 9.投选人代表、比选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10.不符合比选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应当场退还。 11.开标结束。 |
|
6.1.1 |
评审委员会的 组建 |
1.评审委员会构成:由技术、经济方面专业人员组成,人数为3人。 2.评审专家确定方式: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秀山库中随机抽取。 |
|
7.1 |
是否授权评审委员会确定中选人 |
否。推荐经评审排名前三名为中选候选人。 |
|
8.1 |
重新比选 |
1.按比选申请人须知第8.1(1)执行; 2.按比选申请人须知第8.1(2)执行; 3. 经评审后,如合格的比选申请人少于三个且缺乏竞争性的,比选人将重新组织比选。 4.其它情形经监督部门同意,可以进行重新比选。 |
|
10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
10.2 |
合同鉴证 |
施工合同签订后15日内中选人须到秀山县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办理合同鉴证(须交施工合同副本一份) |
|
10.3 |
工程款支付 |
完成工程量60%,支付进度款合同金额的40%,完成工程量100%,支付进度款80%(扣减上一次进付款金额),工程竣工验收一次性合格,经审计、决算、办理好工程备案登记证、并交付使用后支付工程总价的97%,剩余3%作质保金,一年后无息退还。 |
|
10.4 |
缺陷责任期 |
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
10.5 |
无故放弃中选资格的责任 |
除不可抗力外,中选人放弃中选项目的,比选人可取消其中选资格,没收其比选保证金,并取消其1年在秀山县域内参加比选的资格;因比选人重新比选或另行选择中选人给比选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排名第一的中选候选人如放弃中选项目,按序确定排名第二或第三的中选候选人为中选人。 |
|
招标代理 服务费 |
本工程招标代理费伍仟元整,由中选人在领取中选通知书时一次性向招标代理公司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含在比选报价中,但不单独列出。 |
||
10.8 |
工程交易费 |
中标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前按相关规定一次性向交易中心缴纳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交易服务费含在投标报价中,但不单独列出) |
如本前附表与投标人须知及招标文件有矛盾或不一致的,若有补遗澄清说明的,将以补遗澄清说明为准;如果没有澄清说明的,均以本前附表为准
1.1.1本比选项目已具备比选条件,现对本项目进行比选招标。
1.1.2 本比选项目比选人、比选代理机构、项目名称、建设地点:见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本比选项目的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见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本比选项目的比选范围、计划工期、质量要求见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1.4.1 比选申请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 见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1) 资质条件:见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2)项目经理资格:见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3)项目技术负责人要求:见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4)其他主要管理人员要求:见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1.4.2 本次比选不接受联合体。
1.4.3 比选申请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比选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项目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
(3)为本项目的监理人;
(4)为本项目的代建人;
(5)为本项目提供比选代理服务的;
(6)与本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比选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7)与本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比选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8)与本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比选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9)被责令停业的;
(10)被暂停或取消比选资格的;
(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12)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选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13)两个以上比选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
比选申请人准备和参加比选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参与比选比选活动的各方应对竞争性比选文件和竞争性比选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除专用术语外,与比选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不召开。
不允许分包。
1.12 偏离
不允许。
本竞争性比选文件包括:
(1)比选公告
(2)比选申请人须知
(3)评审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图纸
(6)比选申请文件格式
(7)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根据本章第1.10 款、第2.2 款和第2.3 款对竞争性比选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竞争性比选文件的组成部分。
2.2.1 比选申请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竞争性比选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比选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及方式,要求比选人对竞争性比选文件予以澄清。
2.2.2 比选人澄清或答疑的内容作为竞争性比选文件的合法有效组成部分,如澄清或答疑的内容与原竞争性比选文件不一致的,以澄清或答疑的内容为准。
2.3.1比选人可以修改竞争性比选文件,并在秀山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发布补遗书,不管下载与否都视为所有比选申请人均已知晓有关内容。
2.3.2为了使比选申请人在编写比选申请文件时有充分的时间对竞争性比选文件的修改部分进行研究,比选人可以根据修改内容,并视其修改的工作量,酌情考虑是否延长递交比选申请文件的截止时间,并将修改后的递交比选申请文件截止时间在秀山县公共资源交易网上通知比选申请人,未予通知修改递交比选申请文件的截止时间的,以原竞争性比选文件确定的时间为准。
2.3.3比选人发布的补遗书作为竞争性比选文件的合法有效组成部分,如补遗书内容与原竞争性比选文件不一致的,以发布的补遗书内容为准。
3.1.1 比选申请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比选函
二、商务部份(U盘)
三、资格审查资料
3.2比选报价
见前附表。
3.3 比选有效期
3.3.1 在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比选有效期内,比选申请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比选申请文件。
3.3.2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比选有效期的,比选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比选申请人延长比选有效期。比选申请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比选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比选申请文件;比选申请人拒绝延长的,其比选申请失效,但比选申请人有权收回其比选保证金。
3.4.1 比选申请人在递交比选申请文件的同时,应按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比选保证金金额、比选保证金缴纳形式及要求,缴纳比选保证金,并作为其比选申请文件的组成部分。
3.4.2 比选申请人不按本章第3.4.1 项要求提交比选保证金的,未在其他补充说明中明确比选保证金受益人为招标人的,其比选申请文件作废标处理。
3.4.3 比选保证金的退还按前附表3.4.1条执行。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比选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比选申请人在规定的比选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比选申请文件;
(2)中选人在收到中选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竞争性比选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按照本章3.1要求准备相关资格审查资料。
3.6 备选比选方案:无
3.7 比选申请文件的编制
3.7.1 比选申请文件应按第五章“比选申请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比选申请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比选函附录在满足竞争性比选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竞争性比选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比选人的承诺,投标人应在投标大袋封面上注明招标人地址,否则拒绝接受招标文件。
3.7.2 比选申请文件应当对竞争性比选文件有关工期、比选有效期、质量要求和比选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 比选申请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比选申请文件所有内容应清晰可见,并由比选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按竞争性比选文件格式的要求签字和单位盖章。比选申请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单位盖章或由比选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否则按废标处理。
3.7.4 比选申请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见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左上应清楚地用蓝色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若比选申请文件未按竞争性比选文件要求标记“正、副本”,该比选申请人的比选申请文件作废标处理。
3.7.5比选申请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大写金额有误时按废标处理;
3.7.6 比选申请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于目录后逐页编码并加盖鲜章,具体装订要求见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4.1.1 比选申请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密封见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4.1.2 比选申请文件的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4.1.3 未按本章第 4.1.1 项要求密封的比选申请文件,比选人不予受理。
4.2.1 比选申请人应按本章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第4.2.1项规定的时间递交比选申请文件。
4.2.2 比选申请人递交比选申请文件的地点:见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4.2.3 除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比选申请人所递交的比选申请文件不予退还。
4.2.4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比选申请文件,比选人不予受理。
4.3.1 在本章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第2.2.2 项规定的比选截止时间前,比选申请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比选申请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比选人。
4.3.2 比选申请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比选申请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7.3 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比选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比选申请人出具签收凭证。
4.3.3 修改的内容为比选申请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比选申请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 条、第4 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比选人在本章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第5.1项规定的比选时间和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比选,所有比选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比选:
1. 宣布比选纪律;
2. 核验参加比选会议的比选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本人身份证原件(第二代),核验被授权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以确认其身份合法有效;核验比选保证金的缴纳凭证。
3. 宣布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密封情况检查:由监督人或比选申请人代表检查比选申请文件是否按本须知的规定密封,如发现比选申请文件没按本表4.1.1的规定密封,则当众原封退还。
5.比选顺序:随机开启;
6.设有标底(或最高限价)的,公布标底(或最高限价);
7.首先开启比选申请文件,宣读报价,比选申请人、比选人代表、监督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比选记录上签字确认。
8.将比选申请文件送评审委员会按照评审办法进行评审;
9.由评审委员会按照评审办法推荐3名中选候选人。
6.1.1 评审由比选人依法组建的评审委员会负责。
6.1.2 评审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选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6.1.3 评审委员会成员到达现场时应在签到表(附表)上签到以证明其出席。
6.1.4 评审委员会首先应推选一名评审委员会组长。评审委员会组长负责评审活动的组织领导工作。组长和成员在表决时享有同等的权利。
6.1.5 评审委员会应严格按照竞争性比选文件规定的评审办法和本程序规定进行评审,不得改变竞争性比选文件中规定的评审标准、方法和中选条件。
6.1.6 评审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不得担任评审委员会成员:
(一)所有比选申请人及其近亲属;
(二)本项目比选代理机构、咨询服务机构及其母公司、全资子公司或绝对控股公司;
(三)与本项目比选人、比选申请人、比选代理机构实行“一套人员、多块牌子”的单位;
(四)与本项目比选申请人有利害关系;
(五)本项目主管部门或行业监督部门。
评审委员会成员有以上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不主动提出回避的,一经发现,应当立即终止其参加评审,并立即更换。
6.2.1 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
6.2.2 依法评审、严格保密;
6.2.3 反对不正当竞争;
6.2.4 定性的结论由评审委员会全体成员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记名投票方式决定。
评审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审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比选申请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审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审依据。
7.1.1 定选原则: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竞争性比选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的比选人,应当确定为中选人。除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审委员会直接确定中选人外,比选人依据评审委员会推荐的中选候选人确定中选人。
7.1.2 定标方法:按照以上定标原则,
比选人应当确定评审委员会在评审报告中推荐排名第一的中选候选人为中选人。
在中选公示结束后3天内,县交易中心完善相关手续后,由比选人以书面形式向中选人发出中选通知书,同时将中选结果通知未中选的比选申请人。
7.3.1 在签订合同前,中选人应按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向比选人提交履约担保。
7.3.2 中选人不能按本章第7.3.1 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选,其比选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比选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比选保证金数额的,中选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1 比选人和中选人应当自中选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根据竞争性比选文件和中选人的比选申请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选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比选人取消其中选资格,其比选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比选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比选保证金数额的,中选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2 发出中选通知书后,比选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比选人应向中选人退还比选保证金;给中选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比选人将重新比选:
(1)比选截止时间止,比选申请人少于3 个的;
(2)经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比选申请人的;
重新比选后比选申请人仍少于三个的,按法定程序开展比选和评审,确定中选人。经评审无合格比选申请人,属于审批或核准项目的,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可以不再比选。
比选人不得泄漏比选比选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比选申请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比选申请人不得相互串通比选或者与比选人串通比选,不得向比选人或者评审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选,不得以他人名义参加比选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选;比选申请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审工作。
评审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比选申请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选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审活动中,评审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审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审。
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比选申请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选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审活动中,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
9.5 投诉
比选申请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竞争性比选文件内容违法或不当的,应当在比选申请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提出异议或投诉;认为比选活动违法或不当的,应当在比选现场向比选人提出异议,比选人应立即答复;认为评审结果不公正的,应当在中选候选人公示期间先向比选人提出异议,比选人应在公示期结束后二日内答复。比选申请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比选人的答复不满意,或比选人未答复的,可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一、初步评审 |
|||
1 |
形式评审标准 |
比选申请人名称 |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 |
比选申请函签字盖章 |
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 |
||
比选申请文件格式 |
符合第五章“比选申请文件格式”的要求 |
||
报价唯一 |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在比选文件没有规定的情况下,不得提交选择性报价。 |
||
比选申请文件的签署 |
比选申请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签字齐全。 |
||
委托代理人 |
比选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有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且其授权委托书符合比选文件规定的格式。 |
||
2 |
资格评 审标准
|
资质条件 |
符合第二章“比选申请人须知”第1.4.1 项规定 |
营业执照及安全生产条件 |
符合第二章“比选申请人须知”第1.4.1 项规定 |
||
项目组人员要求 |
符合第二章“比选申请人须知”第1.4.1 项规定 |
||
近年发生的诉讼和仲裁情况 |
符合第二章“比选申请人须知”第1.4.1 项规定 |
||
3 |
响应性评审标准 |
比选申请内容 |
符合第二章“比选申请人须知”第1.3.1项规定 |
工期要求 |
符合第二章“比选申请人须知”第1.3.2 项规定 |
||
质量要求 |
符合第二章“比选申请人须知”第1.3.3 项规定 |
||
竞选有效期 |
符合第二章“比选申请人须知”第3.3.1项规定 |
||
竞选保证金 |
已按比选文件要求递交了竞选保证金。 |
||
二、详细评审 |
|||
定标办法 |
在所有通过“一、初步评审”的所有比选申请单位的竞选报价中,按照竞选报价由低到高顺序进行排序,并按此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排名。 |
本次比选采用合理最低价法。评标委员会按照本章第 2.21款规定的进行评审,资格审核合格的投标人,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比选人授权直接确定中选人,但比选申请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比选申请报价低的优先;比选申请报价也相等的,由比选人自行确定。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1.1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比选申请人提交第二章“比选申请人须知”第1.4.1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 款规定的标准对比选申请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废标处理。
3.1.2 比选申请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1)第二章“比选申请人须知”第 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2)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4)本竞争性比选文件约定的其它情形。
3.1.3 比选申请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比选申请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比选申请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比选申请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1)比选申请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
(1)按本章第3.2.1(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比选报价计算出得分A;
3.2.2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 比选申请人得分=A。
3.2.4 评标委员会发现比选申请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比选申请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比选申请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比选申请人做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比选申请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比选申请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比选申请文件作废标处理。
3.3.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比选申请人对所提交比选申请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比选申请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比选申请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比选申请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比选申请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 评标委员会对比选申请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比选申请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4.1 除第二章“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选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选候选人。
3.4.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比选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GF—2013—020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包人(全称):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医院(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人(全称):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秀山人民医院检验科改造工程(工程名称)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4.资金来源:
5.工程内容: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2019年 月 日。
计划竣工日期:2019年 月 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90日历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 (¥ 元);
其中:
(1)安全文明施工费:
人民币(大写) (¥ 元);
(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
(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
(4)暂列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
2.合同价格形式: 固定单价合同 。
六、合同文件构成及顺序
1.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如果有);
(4)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5)技术标准和要求(如果有);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
2.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其附录;(4)补充协议、发包人或监理人发布的变更指示、工程签证、会议纪要、备忘录;(5)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6)通用合同条款;(7)技术标准和要求;(8)图纸;(9)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10)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付款方式
本工程无预付款,完成工程60%,付合同金额50%,完成工程100%,付至合同金额80%,经验收合格并审计审定后,付至审定金额97%,余下3%作为质量保证金,竣工合格一年后无利息退还。
八、竣工结算
1. 竣工付款申请
(1)承包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 取得秀山审计部门工程结算定案表后30日历天内 。
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附秀山审计部门出具的工程结算定案表。
关于合同结算原则的约定:
1、本工程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固定综合单价结算(结算时,中标综合单价与招标控制综合单价相比,中标综合单价高于招标控制综合单价时,则按招标控制综合单价结算;中标综合单价低于招标控制综合单价时,则按中标综合单价结算)。(注:招标控制综合单价与最高限价一同发布。)
2、工程费最终结算价=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结算价+施工措施项目清单结算价(含安全文明施工费结算价)+其他项目清单结算价+税金项目清单结算价+规费项目清单结算价+因设计变更、工程量清单新增(漏项)的清单项目结算价+其他费用(含按实结算项目清单结算价)。
(1)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结算价=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中标综合单价*分部分项清单实际完成工程量。
(2)施工措施项目清单结算价:本工程的组织措施费按实际完成情况结算,纳入组织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中。
(3)其他项目清单结算价:包括尚未确定和无可预见的暂列金额、不便于采取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设备及专业工程的暂估价等,最终由甲乙双方根据实际发生金额进行核定后调整其他项目清单价后作为结算价。
(4)安全文明施工费:按照《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2018)相关规定按实结算。
(5)规费:按照《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2018)相关规定按实结算。
(6)税金:按费率结算,若中标人的投标报价中规费费率高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费率,则按渝建(2019)143号文规定费率结算。
(7)设计变更、工程量清单新增(漏项)项目结算价款计算办法: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因设计变更涉及工程量调整的或出现新增(漏项)工程量清单项的项目,由乙方在发生前向甲方提出,经发包方及相关部门审核同意后,可进行设计变更价款调整,上述情况均以甲方提供的施工设计图基准进行比较,变更涉及调整价格的调整方法如下:
①当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子项、新增(漏项)的综合单价,则按合同约定的综合单价执行;
②当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中有类似于因变更工程子项、新增(漏项)的,在合理范围内,则参照合同的类似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执行;
③当综合单价中没有类似的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参按GB50500-2013《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GB50854-2013《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6-2013《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2013重庆市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CQDGZ0-2013)、 《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则》(CQJLGZ-2013)、《重庆市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CQJZZSDE-2018)、《重庆市通用安装工程计价定额》(CQAZDE-2018)、《重庆市市政工程计价定额》(CQSZDE-2018)《重庆市绿色建筑工程计价定额》(CQLSJZDE-2018)《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2018)及相关配套文件规定,以清单计价模式编制工程预算后*某标段中标金额/该标段原招标最高限价*100%予以执行执行
其中:人工费参照2020年第一季度重庆市建设工程人工信息价渝东南片区计算,材料价格执行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发布的《重庆工程造价信息》2020年第4期公布的不含税价格(秀山县),并结合工程所在地的市场材料价格;
(8)本工程的最终结算价以审计部门最终审定价格作为结算价。
(9)其他费用:按相关文件规定应该计算的其他费用和应该计算的按实结算的费用,依据项目实施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并经甲乙双方现场签证认可的工程量进行计算。
九、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十、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签订。
本合同在 签订。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本合同自 双方签字盖章 生效。
本合同一式 肆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 贰 份,承包人执 贰 份。
发包人: (公章) 承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地 址: 地 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在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www.xsggzy.com)下载)
(项目名称) 竞争性比选
(比选函部分)
比选申请人: (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一、比选函及比选函附录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比选人名称):
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 (项目名称)竞争性比选文件的全部内容,愿意以人民币(大写) (¥ )的总报价,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为: ,工期 日历天,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承包工程,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工程质量达到 。
2.我方承诺在比选有效期内不修改、撤销比选申请文件。
3.我方已按要求缴纳了比选保证金。
4.如我方中选:
(1)我方承诺在收到中选通知书后,在中选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2)随同本比选函递交的比选函附录属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3)我方承诺按照竞争性比选文件规定向你方递交履约担保。
(4)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合同工程。
5.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比选申请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第二章“比选申请人须知”第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6. (其他补充说明)。
比选申请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盖章)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日 期: 年 月 日
序号 |
条款名称 |
合同条款号 |
约定内容 |
备注 |
1 |
项目经理 |
1.1.2.4 |
姓名: |
|
2 |
工期 |
1.1.4.3 |
天数: 日历天 |
|
3 |
分包 |
4.3.4 |
不分包 |
|
4 |
缺陷责任期 |
1.1.4.5 |
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
…… |
|
|
|
|
|
|
|
|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比选申请人名称:
单位性质:
地址: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姓名: 性别: 职务:
系 (比选申请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比选申请人: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附法定代表人二代身份证复印件 (双面) |
授权委托书
本人 (姓名)系 (比选申请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 (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 (项目名称)比选申请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比选申请人: (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委托代理人二代身份证复印件(双面)
|
(项目名称) 竞争性比选
(商务部分)
比选申请人: (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目 录
(一)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由各投标人自行编制]
(项目名称) 竞争性比选
(资格审查部分)
比选申请人: (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比选申请人名称 |
|
||||||||
注册地址 |
|
邮政编码 |
|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 |
|
电 话 |
|
|||||
传 真 |
|
网 址 |
|
||||||
组织结构 |
|
||||||||
法定代表人 |
姓名 |
|
技术职称 |
|
电话 |
|
|||
技术负责人 |
姓名 |
|
技术职称 |
|
电话 |
|
|||
成立时间 |
|
员工总人数: |
|||||||
企业资质等级 |
|
其中 |
项目经理 |
|
|||||
营业执照号 |
|
高级职称人员 |
|
||||||
注册资金 |
|
中级职称人员 |
|
||||||
开户银行 |
|
初级职称人员 |
|
||||||
账号 |
|
技 工 |
|
||||||
经营范围 |
|
||||||||
备注 |
|
注:应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三类人员”相应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并加盖比选申请人单位公章鲜章,重庆市外企业还须按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1.4.1款要求提供相应材料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鲜章。
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
职务 |
姓名 |
职称 |
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 |
备注 |
||||
证书名称 |
级别 |
证号 |
专业 |
养老保险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姓 名 |
|
年 龄 |
|
学历 |
|
|||
职 称 |
|
职 务 |
|
拟在本合同任职 |
|
|||
毕业学校 |
年毕业于 学校 专业 |
|||||||
主要工作经历 |
||||||||
时 间 |
参加过的类似项目 |
担任职务 |
发包人及联系电话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注:此表一人一张,并应按竞争性比选文件要求提供人员相关证明材料,上述资料提供原件备查。
注:1.按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中信誉要求的规定自行提供相应材料。